2008-07-06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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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浙江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省政府负责。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市、县(市、区)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同省委组织部考察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进行审核;协助考察、负责审核市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负责提出省直属单位派驻(出)纪检组长 、纪工委书记、监察专员的任职人选和免职意见,征求省委组织部和常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与省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任免;负责考察、任免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中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设17职能厅室:办公厅(与监察综合室合署办公)、研究室、法规室、宣传教育室、干部室、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省政府监察举报中心)、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纪检监察四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效能监察室、申诉复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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