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3 17:10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被仙居县监委留置后,经过监委工作人员的不断教育,我认识到自身的违纪犯罪行为,我现在非常后悔、无地自容,我向本应得到我服务的湫山乡广大群众表示深深的歉意,向组织真心认罪……”台州市仙居县湫山乡林业站原负责人泮某某在接受县监委调查后,对自己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2007年至2017年期间,泮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13年至2016年期间,泮某某作为湫山乡林业站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工作职责,亦未按照相关林业制度管理考核护林员队伍,致使较大规模的林木被滥伐、林地被破坏。此外,泮某某还存在对抗调查、违规收受礼物和接受他人宴请、违规从事盈利性活动和违规乱收费为其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生育等问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案件。泮某某作案时间跨度大、次数多,每次受贿金额不是很大,又因串供和伪造证据衍生出许多其他证据,调查取证任务十分繁重,而留给调查组的时间却极为有限。
为确保案件准确快速突破,且又能依法办理,经集体研究,仙居县监委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初步调查方案、谈话方案等,报县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按方案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工作。严格按程序办案不仅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而且取得了有利于案件突破的意外效果。“《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仙居县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共询问了78名证人,其中有几人是泮某某的共同受贿人、利益共同体。在初步调查时,根据举报线索,调查人员依法向其进行询问谈话。询问谈话前,调查人员按规定向对方出示了工作证件和《询问通知书》,并庄重地向其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然后告知其询问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面对文书上红彤彤的仙居县监察委员会的印章,和头顶上火眼金睛一般的摄像头,调查对象无形中增加了千斤压力,最后只能将真相和盘托出,使我们在初步调查阶段就取得了泮某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非常关键的证据,为案件突破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年2月,仙居县监察委员会给予泮某某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违纪违法所得80余万元予以追缴。
执纪者说
仙居县纪委县监委纪检监察一室干部顾敏杰:这次在询问过程中,我们没有对任何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就在12小时内顺利获得了证言。究其原因,主要是监察体制改革深入人心和监察法强大的威慑力。
正如一个行贿人讲的:“监察机关的工作力度这么大,你们工作这么细致、这么规范,我想隐瞒都瞒不住,也不好意思瞒了。”《监察法》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它不仅悬在每一个公职人员头上,也悬在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每一位公民头上,每个人都必须对它保持敬畏!
监察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台州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