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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铁规矩 强硬约束丨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①不断扎紧制度笼子

2026-05-06 10:3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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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广德市纪委监委紧盯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环节中的廉洁风险点,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推动廉洁规范用权。图为该市纪检监察干部在某市属国有企业了解情况。 郑展鹏 摄

  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修订《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怎样学习好、贯彻好《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紧扣《规定》要求,履行好监督专责,推动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特邀甘肃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主任党雅琳,湖北省荆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余雪飞,浙江省平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莫放路进行交流。

  聚焦易发多发问题,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

  党雅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相继出台,持续扎紧国有企业监督监管的制度笼子,形成了系统、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本次修订《规定》,进一步校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标尺,强化纪律约束,对深化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升国有企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更高标准,明确职责定位。《规定》优化原有体例,在总则部分集中提出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的5个正面要求,即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相统一。

  强化刚性约束,严明行为边界。《规定》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部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问题易发高发领域,对原有条款进行了扩充和调整,分7方面列出58条负面清单,释放出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针对当前国企领域腐败问题隐形变异、手段翻新的特点,明确禁止“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额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间接化、隐蔽化接受利益输送行为,同时强化离职、退休后的监督管理,严防期权腐败。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将“盲目追求政绩”纳入禁止范畴,防范国企领导人员为追求个人升迁或短期业绩,盲目扩张、过度举债、虚增业绩损害国家利益,进一步保障国有企业稳健经营、防控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莫放路:要将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净化国有企业政治生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用权、依规用权,为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国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坚持政治引领,筑牢思想根基。引导督促国有企业党组织及领导人员,将学习《规定》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贯通起来。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廉政党课等形式,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更加深刻理解和践行廉洁从业的职业规范和纪律要求,自觉从服务“国之大者”的高度校准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注重贯通衔接,提升学习效能。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厘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明晰监督靶向。另一方面,要通过政策解读、明纪释法等工作,做好《规定》宣传解读,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纪法规定贯通起来讲解,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一步明确哪些是纪律红线、哪些是法律底线、哪些是职业规范,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强化监督执纪,推动廉洁履职。强化政治监督,把对《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重要内容,紧盯国企“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其是否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方面依规履职,是否带头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要求等。做实日常监督,聚焦投资决策、产权交易、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制定监督清单和负面清单,开展精准监督,着力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持高压震慑,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查处政绩观扭曲、靠企吃企、监守自盗等行为,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压实各方责任,构建有力有效监督体系

  余雪飞:《规定》主要从4个方面明确了各类监督主体的责任,着力加强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

  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规定》强化了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第五条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充实完善了监督举措,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每年至少听取1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将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规定》第五条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惩治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第十五条规定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国企的政治监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发挥查办案件的带动作用等内容。

  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强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此外,第十七条还首次将外部董事监督纳入廉洁从业监督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外部董事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异常情况机制,进一步织密了监督网。

  强化国企内部监督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对完善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如第二十三条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推进厂务公开,向职工公开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强调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机制,第二十七条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按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莫放路:《规定》从责任压实、风险防控、权力约束、惩防贯通等方面,全面强化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刚性约束,构建起有力有效的监督体系,为防范廉洁风险、守护国有资产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精准监督提供了清晰的制度遵循。

  健全多元协同监督格局。《规定》明确了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求定期研究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并将国企“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履职用权、廉洁自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重点内容。同时细化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职责,统筹推进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推动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同向发力,构建起“党委主抓、纪委专责、部门协同、企业内控”的全方位闭环监督体系。

  聚焦关键领域强化监督。针对国企权力运行高风险环节,《规定》划定监督红线,重点管控“三重一大”决策、投资并购、招标投标、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严禁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同时紧盯利益输送重点场景,明确禁止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利,严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

  完善全流程监督机制。《规定》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闭环监督体系。事前通过廉洁承诺、任职回避等制度筑牢防线;事中依托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对资金流向、决策执行等开展穿透式监督;事后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考核、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以案促改促治。此外,《规定》还明确外部董事监督职责,建立异常情况报告机制。

  强化教育警示与制度约束。《规定》要求开展经常性教育,常态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作风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同时推动廉洁从业要求嵌入公司章程和内控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通过制度刚性规范权力运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履行好监督专责,推动廉洁从业要求落到实处

  党雅琳: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为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深化政治监督。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聚焦国企领导人员“关键少数”,推动廉洁要求落地生根。一方面,强化政治引领,督促国有企业党组织将《规定》纳入理论学习、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廉洁谈话的内容,推动领导人员深刻认识廉洁从业的政治意义,自觉把廉洁要求融入国企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全过程。另一方面,紧盯政治责任落实,重点监督国企党组织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情况,对贯彻不力、责任虚化、监管缺位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以政治监督统领廉洁从业各项规定落地执行。

  做实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是防范廉洁风险、抓早抓小的基础,要把监督融入国企领导人员履职全过程,构建常态化、近距离、全覆盖的日常监督体系。紧盯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围绕国企“三重一大”决策、项目投资、资金拨付等廉洁风险高发领域,开展嵌入式、常态化监督,实时掌握国企领导人员依规用权、廉洁自律情况。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纠正。畅通监督渠道,整合信访举报、民意反馈、内部审计等监督信息,动态掌握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让廉洁从业规定成为日常履职的行为准则和刚性约束。

  强化案件查办。以执纪问责的刚性力度保障制度规定落地。一方面,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入查处国企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深化以案促改促治,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国企完善企业治理、风险防控、财务监管、资产运营等制度,规范决策流程、审批程序、监管机制,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从源头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为国企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余雪飞: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责,聚焦国企领域廉洁风险与治理短板,从责任落实、权力制约、案件查办、清廉建设多维度发力,持续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净化国企政治生态。

  压实管党治党责任。督促国企党组织扎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完善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等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审计、财务、法务、风控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一把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监督。督促国资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出资人监管责任,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开展国资国企领域专项整治,聚焦国企并购重组、产权登记交易、资产处置、项目建设、招标投标、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腐败问题。加强与国资、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紧盯国企重大制度执行、重要业务流程、重点岗位人员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运用,对国企产权链条、资本运作等进行穿透分析,着力发现并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

  深化清廉国企建设。督促国企巩固拓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常态化开展行业领域内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坚决摒弃“行业特殊论”,教育引导国企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合规经营。推动国企把廉洁文化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教育、引导、激励、浸润作用,引导国企领导人员养成从严修身律己的高度自觉,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确保企业发展行稳致远。


  体悟

  把制度的刚性熔铸于国企领导人员履职全过程,真正立铁规矩、强硬约束。新修订的《规定》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央企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经济体量大、经营环节多、权力链条长,必须紧盯投资决策、招标采购、并购重组、境外资产管理等关键环节,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作为一名央企纪委书记,要坚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深入调研摸清风险底数,将廉洁要求嵌入企业日常业务流程,推动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要强化制度执行力,以精准监督推动“关键少数”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督促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确保企业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健康运行。要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对踩红线、越底线的坚决亮剑,做到违纪必究、追责必严,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蔡双英)

  以刚性监督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履职、实干担当。一要引导树立正确政绩导向。引导国企领导人员坚守初心,自觉摒弃急功近利、重显绩轻潜绩的错误观念,始终站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谋划企业发展。二要聚焦关键环节强化监督。紧盯企业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严查数据造假、虚假贸易、无序扩张、过度举债等违规行为,做到靶向整治、精准发力。三要着力完善长效机制。开展国资国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狠抓重点治理,破除顽瘴痼疾,强化执纪问责,形成高压震慑;同时督促企业完善内控体系,将廉洁从业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全过程,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依托制度管权、用流程管事。(湖北省石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贺伟)

  通过精准监督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权用权、筑牢廉洁从业防线。一要紧盯行权关键环节,做实全链条监督。将监督嵌入权力运行各环节,紧扣国企领导人员职责权限,聚焦重大经营决策、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调度、并购重组等重点领域,从严规范决策流程,健全事前预警防范、事中全程管控、事后跟踪整改全周期监督机制。二要推动严守纪法底线,抓实廉洁用权监督约束。围绕决策用权、薪酬管理、商务往来、亲属从业、离职从业等关键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引导国企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三要督促完善内控体系,夯实长效防控基础。全面排查制度短板漏洞,推动健全权责清晰、制约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强化领导人员自我约束,从严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精准有效监督护航国企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平湖市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顾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