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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月宣判重大贪污犯可处终身监禁

2015-10-30 08:55 中国青年网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条款明确,对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法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该条款。

  该司法解释是对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有关问题做出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年10月31日前因贪腐问题“落马”的官员,在11月1日后进入审理程序的,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多位受访学者曾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并非所有的被判死缓者都适用刑法新增条款,由于缓期两年执行之后可能面临的情况不同,只有被减刑为无期徒刑的人适用于“终身监禁”,直接执行死刑的人和重大立功后被减为有期徒刑的人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解释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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