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 15:23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通过组织及时提醒,今后我将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引起误会和猜疑。”龙游县某乡党委书记被函询后感慨道,“其实,收到《函询通知书》后,我就思前想后,认真自省自查,深刻反省自己在廉洁、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但怎么也没想到是这个问题。”
之所以对该书记进行函询,是因为有匿名举报反映他存在接受某党员财物的问题,谈话函询中,该书记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解释说明,把问题讲清后,他如释重负。
2016年,龙游县为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的处置、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以“两书两表一说明”为基本框架(《谈话通知书》、《函询通知书》、《实施谈话函询审批表》、《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审批表》和《本人情况说明》),将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作为谈话、函询适用的3类问题线索;同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方式开展谈话函询,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针对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开展初核或转立案调查;对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了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抓早抓小中的重要作用。
一事一审批,一人一档案。“每次谈话都须进行严格的审批,实施前由相关承办室填写《实施谈话函询审批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书记审定后,交案管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谈话通知书》,并由具体承办室负责通知送达、签收登记、做好谈话笔录、填报《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审批表》等材料归档工作。”县纪委案管室相关负责人指着办公桌上一大摞经过统一登记和编号的材料说,这不仅仅是文档管理的要求,也是建立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转化机制的需要。
“从事情发生的过程中本人认识到,自身和管理服务对象交往上比较随意,下一步将深入学习廉洁纪律各项规定,在和服务对象交往上保持‘清’‘亲’关系,组织采取谈话的形式是出于对我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对我的提醒。”被谈话函询的游某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游某曾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的事情,是我们派驻纪检组在走访服务对象时,不经意了解到的。”县纪委派驻第十六纪检组负责人说,派驻纪检组根据搜集到的问题下发了《谈话通知书》,按程序对游某进行了谈话,责成游某就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说清楚,并对游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及时归还借款。”
一次谈话函询并不意味着问题解决。文件规定,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谈话结束后(收到《函询通知书》)5日内,就存在问题由本人亲笔书写《本人情况说明》,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国资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的不同身份,按照程序,经所在单位纪检组织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签字后,报联系单位的县领导签字背书后报县纪委具体承办室。县纪委承办室将对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如果检查发现情况说明和问题整改不实,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积极运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快查快结,办案周期进一步缩短,抓早抓小,有效地减少腐败问题存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增量。”龙游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至6月,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已开展谈话函询35件35人。(衢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