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

驻省人社厅纪检组:校准“探头”扎实开展执纪审查 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2017-09-06 09:56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执纪办案是派驻机构树立权威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派驻机构工作中的“短板”。省纪委、省监委提出派驻机构与纪检监察室全融合监督以来,驻省人力社保厅纪检监察组摆正“探头”定位,主动对接纪检监察室等业务等部门,扎实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完成对5名处级领导干部的立案查处工作,有效发挥了派驻监督的震慑作用。

  及时上报问题线索,发挥好“探头”作用。严格执行问题线索管理工作要求,涉及驻在单位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上报省纪委信访室,如去年在核查一名处级干部违纪问题线索时,发现一名省管干部牵涉其中,立即按要求向省纪委作了报告。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除按要求及时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管理系统外,驻厅纪检监察组还主动将问题摘要及处置情况向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报备,接受监督、指导。

  主动寻求业务指导,确保问题线索核查严谨细致。为补齐执纪审查经验欠缺的“短板”,纪检组在深研细究执纪审查相关规定的同时,主动向省纪委一室、九室等业务室以及省直机关纪工委案件审批部门求教业务问题,或上门探讨,或电话咨询,尽量把办案程序、定案依据、取证方法等问题思考周全、准备在前,确保把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办成“铁案”。今年办理的5起案件,省直机关纪工委在审批过程中,对办案质量均予以了肯定。

  做好多方协调,确保问题处理取得最佳效果。处理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人。既注重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案件,也注重发挥好办案的综合效果。在启动调查前,提前与驻在单位党组书记沟通,取得理解支持。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跟被调查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在处分决定正式作出前,建议由分管厅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会同机关纪委与当事人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处分决定正式作出后,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开展好警示教育,切实发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驻省人力社保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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