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

省司法厅:出台履职尽责约谈暂行办法 严肃整治懒政怠政不作为

2017-11-13 12:42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为严肃整治懒政、怠政、不作为现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培育“忠、勇、严、实、新”浙江司法行政职业精神,近期省司法厅党委出台了《履职尽责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约谈情形。《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将约谈情形分为2类、13种。第一类:对厅党委的各项决定不积极贯彻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在重要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当,导致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者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发生责任差错一次以上,或者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约谈。第二类:自我要求不高,工作效率低下,月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后,无明显改进的;不严格遵守办公纪律,上班时间网购、炒股、玩手机、打游戏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等8种情形之一,经所在处室批评教育仍无明显好转,或者被有关部门督查发现一次以上,或者被群众有效投诉一次以上的,应及时启动约谈。

  规范约谈流程。厅机关处级干部由厅政治部主任约谈,其他干部职工由厅警务人事处处长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可商请驻厅纪检监察组或由直属机关纪委派员参加约谈。约谈前,厅警务人事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事由;约谈对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准备工作。约谈时,约谈人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整改措施。约谈后,及时向约谈对象发出整改意见书,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约谈、整改过程中形成的约谈申请、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约谈纪要、整改意见书、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材料按规定存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严格约谈纪律。《办法》规定,约谈对象接受约谈,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推诿、拖延。约谈对象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要督促约谈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或者在整改后又反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约谈对象从重处理,并对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办法》同时规定,实施约谈的人员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实施约谈的人员及约谈对象应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