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09:54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针对这一点,你有什么要说明的?”“这笔钱,他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形式给你的?”……日前,在舟山市监察留置所里,市纪委市监委办案人员正在与被留置对象谈话,自去年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这已经是在这个留置场所里办理的第10件案子了。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留置是监察委最重要的调查措施之一,而早在浙江省被列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后,用留置取代“两规”就成了改革试点必闯的隘口。对此,舟山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出台了《舟山市监察留置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纪法衔接工作提供了舟山样本。
据介绍,舟山市委高度重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解决监察留置点建设中的人员、经费、场地等困难。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探索出一套管用分离、由公安机关管辖、监察机关使用的办案点留置新模式。截至目前,全市监察立案28起28人,采取监察留置措施10起10人
去年,舟山市委巡察组在对市交通运输局的巡察中发现了一条问题线索,顺藤摸下去,发现该局下属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存在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违法行为。接到线索后,舟山市监委立刻进行初核,进一步固定了线索,并将此案交办给定海区监委。
对于该案,定海区纪委区监委齐头并进,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步推进,追查分析银行账户,比对关联公司的资金数据,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谈话策略……2017年12月,定海区纪委区监委基本证实张某某的违纪违法问题。
针对已掌握的问题线索,对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定海区区监委报舟山市监委批准,宣布对张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措施使用中,由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的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审查调查,公安机关负责留置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记者了解到,舟山市监察留置所由市纪委案件服务中心(原“两规”点)提升改造而成,为市公安局内设单位,同时,在定海和普陀两地按标准也设置了相关留置场所。
根据《舟山市监察留置管理暂行办法》,每一起留置案件从初始到终结,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在内部无缝衔接,而且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深度合作。
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郑舟告诉记者,市纪委市监委曾查办过一起案件,就是执纪监督室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了一条线索,初步判断后,发现这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问题,立即交给了执纪审查室进行深入调查。“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分设,强化了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为留置措施的规范使用上了一道‘防火墙’”郑舟说。
在案件查办中,除了在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留置等方面注重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外,在案件事实定性、证据体系架构等问题上,纪检监察机关还加强了与检察机关的研究沟通。
“案件审查调查到一定阶段,我们纪委监委的案审室就会提前介入,翻看案卷、录像等,确保各项证据站得住脚;而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前,纪检监察机关会与检察机关就案件的证据、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确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不留漏洞,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定海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姚海华告诉记者。
目前,舟山市纪委市监委正在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探索智慧监管,对被留置对象探索实施“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监护模式,提升监察留置安全水平。(舟山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