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

刚刚结束的读书会,青年干部们都分享了些什么心得?

2018-05-04 19:25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在今天的五四青年干部读书活动上,省纪委省监委的青年干部围绕“监察对象的界定与探讨”“监察管辖的实践与思考”“监察处置的理解与适用”3个专题,进行交流研讨。

  会上,大家结合各自工作和思考,直奔主题,各抒己见。青春的面孔,激扬的文字,生动的案例,犀利的点评,点燃了与会每一位同志的学法热情。

  我们一起来听听参与讨论的9名同志都发表了哪些感想!

  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与探讨

  省纪委省监委法规室主任科员许冠囝: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判断一个“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具有公职。

  省纪委省监委研究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李伟:如果“公职人员”认定关键是“行使公权力”,那“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何理解?监察对象可否理解成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对象?确定监察对象,看“身份”,也看“行为”,因实施特定行为可被列为监察对象。

  省纪委省监委第十一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陈国峰:除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外,建议以两个标准判定是否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或作为国家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否对国家利益起到监督、管理等作用。监督、调查和处置对象的范围大于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对象以外人员之行为有妨碍公权力公正行使之可能时,监委可以依法对其监督、立案调查和处置。

  关于监察管辖的实践与思考

  省纪委省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科员欧阳乐:监察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两点:一是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二是分级分工负责。通俗地讲,监察管辖首先是“谁家孩子谁负责”,比如省级监委管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市级监委负责本市市管干部。其次,对于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先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经审批也可以协商移交属地监委管辖。

  省纪委省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朱雯:在执纪监督和审查的分级管辖原则较为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科学解决监察管辖中的新问题,理顺监督管辖、违纪违法犯罪管辖的关系,使之顺应改革和立法精神,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职能,值得我们探索研究。

     省纪委省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汪殿霞:职务犯罪的管辖必须按照“全覆盖、不遗漏”的要求,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为主,以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为补充,实行分级分工负责。管辖的审批手续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简便高效。

    关于监察处置的理解与适用

  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科员马增华:监察处置方式体系不仅包含了基本的政务处分,也规定了情节较轻的“红脸出汗”、问责、建议及移送审查起诉等处置方式。这些制度对于职务违法犯罪之社会治理而言,从常态到例外,从预防到制裁,方式多样、适用灵活,从实体适用及法制体系上确保了《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完善了我国法治实施的监督制度。

  省纪委省监委省委巡视办指导处副处长唐晋伟: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处置,离不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全面履职。对党员的监察对象作出党纪政务处分,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实现纪法衔接贯通,保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效果的统一。

  省纪委省监委第十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万林玲: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更要防止“灯下黑”,《监察法》第六十一条是监察机关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体现。该条的制定对监察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优化调查方式,以客观证据作为立案的基础,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实践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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