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6 09:00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在对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被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是否调整,也是重点需要检查的内容。”日前,嘉兴市南湖区追缴了一名公职人员被处分后应减未减的31个月的工资收入。
据悉,该名公职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给予不起诉决定。2016年8月,该人员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按照规定,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档次确定,但实际操作中未进行调整,合计多发工资收入9314元。
根据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在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后,其原有的工资待遇应到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否调整到位,事关处分的执行效果。因此,在对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被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是否调整,也是重点需要检查的内容。日前,嘉兴市南湖区就在排查全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过程中,追缴了一名公职人员被处分后应减未减的31个月的工资收入。
今年以来,南湖区纪委对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区173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尤其是对受处分人的职务调整、工资变动、年度考核等方面进行重点自查,并对2013年至2015年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未按要求执行年度考核、未按规定降低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等方面问题6个,目前已全部纠正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对处分执行情况监督的机制化、常态化推进,将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巡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我们将建立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纪案件和政务处分案件的备案制度,以便及时、规范地为符合条件的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自动解除政务处分。”南湖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嘉兴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