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

义乌:出台制度让监察建议“长牙”“带电”

2019-11-29 09:34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义乌市纪委监委始终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规范用好监察建议书这一利器。截至目前,共制发监察建议书10份,提出监察建议14条,督促有关单位处理8人,建立完善制度6项,堵塞制度漏洞,发挥标本兼治作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察建议工作,提升监察建议工作实效,该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运用监察建议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行文格式、跟踪督查、结果运用等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并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明确八种情形,提高监察建议“精准度”。《通知》明确,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遇有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八种情形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如今年5月份,聚焦教育系统违纪违法现象、影响行业风气等问题下发《监察建议书》,提出务实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推行四个统一,维护监察建议“权威性”。《通知》要求,承办部门、派驻(出)机构要结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按照四个“统一”即“统一的行文格式、统一的内容结构、统一的审批程序、统一的发文编号”要求起草、审批、制发监察建议书,并严格履行送达和签收手续,从细节上维护《监察法》的法律权威。如派驻纪检监察组需发放监察建议书的,应按照规范模板,发起行文申请、履行审批程序,由市监委编号盖章;对指定管辖案件应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强化跟踪问效,防止监察建议“空对空”。将监察建议书执行情况纳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不按时反馈情况的,对有关单位严肃问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该市纪委监委按照“谁制发,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承办部门通过电话提醒、约谈督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监察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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