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的对比学习学过这个知识点,讯问权不得委托给其他机关或个人,所以这题选A……”近日,舟山市普陀区纪委监委开展业务知识测试,纪检监察干部们在测试结束后对题目进行复盘。
今年以来,舟山市普陀区纪委监委将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与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工作相结合,通过骨干领学、“师傅”带学、实战促学等多种形式,把学习拓展到各个工作环节,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持续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监督执纪实效。
“主任,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如果几个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有重大矛盾,我们能不能安排他们进行对质?”审查调查办公室里,一名纪检“新兵”向“师傅”提出自己的疑问。“绝对不行,个别询问是基本原则,目的是保证证言不受干扰。即使发现矛盾,也应通过分别深入询问、核查其他证据来辨析真伪。”面对问题,“师傅”立刻严肃纠正道。
这样的师徒互动在该区纪委监委随处可见。结合“青蓝工程”师徒结对活动,普陀区纪委监委组织办案业务骨干与新进干部结成“一对一”学习小组,把办案经验融入法律法规条款阐释,通过案例复盘、模拟演练等方式,帮助年轻干部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要义。这种“师傅带学”的学习模式,既确保了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又为纪检监察工作培养了接续力量。去年以来,5名新进干部已能独立承担科室各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在实践中,该区纪委监委主动加强与驻在单位党组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运用等机制,并将监督执纪执法新形势新要求贯通运用到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全流程,规范适用监察措施,确保每一个步骤、每一份文书都经得起检验。
“在调查报告中,原先使用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改成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近日,在开展“审评同步”工作时,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发现部分乡镇、街道纪(工)委在撰写调查报告时,出现条款适用错误的情况。除了第一时间将错误内容进行“一对一”反馈外,该区纪委监委审理室还将审理工作中常见易错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融合到《案件质量常见问题解析》课程中,通过“干中学、学中干”的教学实践,实现“以点带面”、推动实现“一类一策”整改的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业务知识的学习运用,真正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执法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普陀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舟山市普陀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