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事实
叶桢杰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安排并接受异性有偿陪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账外列支;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下属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罪。2022年1月,叶桢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法院审理查明,叶桢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1.97万余元(其中1.16万元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8万元。2022年5月,叶桢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忏悔录摘要
回想自己走向犯罪的原因,首先是对党章的学习趋于形式,其次是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由于对党纪国法的一知半解,以至于自己给自己设立了一条错误的红线:吃吃喝喝没关系,只要少拿钱,自己触犯了法律还浑然不知。最后是自己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的私心作怪。
虽然十分后悔,但是所犯的错误无法挽回。只有正确面对现实、主动交代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尽量减少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接受法律对自己的审判才是自己唯一的出路。
(湖州市吴兴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