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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

2022-11-08 08:09 来源: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岱山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沈波腾

  2017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同年3月,我从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转隶到县纪委监委。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亲历者、参与者,我经历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的审查调查理念的转变。

  成为纪检监察干部后,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原反贪、反渎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分析和研判。以前在检察院,我们注重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切都是围绕着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去查办案件;到县纪委监委后,更加注重维护纪律执行,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逐渐成为我在办案工作中坚持的理念。

  2017年6月,一条原本由于在检察院时证据较难查实而不具备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线索,在我的提议下重启调查——“长涂镇经贸办原主任庄某挪用公款20余万元”,最终县纪委监委对庄某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这也是岱山县监委成立后所立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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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沈波腾和科室同事一起商讨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岱山县纪委监委 董海梅 摄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先后查办了几起案件,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有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让我对“抓早抓小、惩前毖后的理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体会。

  2018年,我们收到县委巡察组移交的一起案件线索,反映衢山镇小衢村党支部书记夏某某对一名主动辞职且年龄未到的村干部违规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虽然涉案金额只有18000元,但我认为,夏某某违反纪律是事实,如果放之任之,可能会释放错误的信号从而酿成大错,这样反而是害了干部。

  于是我们立即启动调查,最终发现,是提出申请的村干部对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审批的乡镇领导乐某某也未予认真审核,就作出同意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费的批示。最终,夏某某和乐某某受到党纪处分,并全数退回补助费,及时挽回了小衢村的集体财产损失。

  “是我一时糊涂了,感谢你们及时纠正了我们行为,我一直以为发放补助费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而且都是经过村两委班子讨论决定的,却忽视了自己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没有你们,长此以往我们怕是会犯下大错啊……”那天,夏某某找到我们,跟我们讲了这样一段心里话。

  这是我第一次因为办案而受到被调查对象的感激,那一刻,我真正理解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意义,是防微杜渐、治病救人、惩前毖后,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就将其扼杀在摇篮里,不让这些问题有任何成长乃至发芽的机会。

  近年来,随着违纪案件查办数量的增加,我发现“小案”的占比越来越重,这也是“抓早抓小”的具体表现,把纪检监察战线从“反腐败”扩大到“防腐败”,进一步防止了“小问题”演变成“大隐患”。

  2021年11月,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并查实,时任高亭镇竹屿社区党总支委员黄某某在负责社区采购业务时,收受供应商回扣2000元,最终县纪委对黄某某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上交全部违纪所得。

  “供应商表示,以前采购物资时,也在给予回扣,我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黄某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是啊,正是这样的“习惯性”“想当然”,让黄某某忘记了自己党员的身份和纪律的约束,如果不及时制止,会让他产生“拿点回扣也是很正常”的错觉,长此以往会犯下大错。因此,我们在查清案情、作出处分决定后,还在该社区党总支召开警示教育会议,为党员们上了一堂纪律课。

  这些年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的转变,让我对自己的职责定位有了新的认识,办“大案”固然重要,“小案”更不可丢弃,我们不但要查办“大案”,更要努力发现苗头问题,及早“活血化瘀”,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严”和“早”落实落细,才能真正达到小惩大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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