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6 06:42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公车私用,今后一定会遵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大桥中队辅警应某某因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被诫勉谈话,受到处分时他后悔不已。
时间拉回到去年11月份的某天中午,宽阔的马路上,一辆搭载着农村妇女的警用摩托车引起了来往行车人员的侧目。是热心做好事?还是私心用公车?这“不同寻常”的一幕被其中一位路过的群众拍摄了下来,照片几经传播转到了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手中。
“大家看一下这张被群众拍下来的照片,很可能存在‘公车私用’问题,如果确实是属于本辖区的警用车辆,一定要仔细核实‘载人情况’。”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提醒大家重视这起事件,并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对该事件进行核查。
“虽然照片拍的是背面,看不清驾驶员人脸,但摩托车后面的车牌清晰可见,可以从车牌入手。”调查组工作人员很快找到了调查切入点,立即向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调取了各交警中队警用摩托车的相关信息。
“找到了,这辆警用摩托车用于大桥中队的日常巡逻。”通过信息比对,调查组工作人员确定了该辆警用摩托车的使用单位。
“这辆警用摩托车是否在你们中队使用?日常驾驶该摩托车的工作人员是哪位?该摩托车主要执行那些任务?”调查组工作人员随即前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桥中队了解情况。
“这辆警用摩托车确实是我们中队在使用,日常的管理和驾驶是辅警应某某负责的,主要用于重点路段的交通巡逻。”交警大队大桥中队中队长李某某如实说道。
“正面照有,确实是应某某本人。”为了进一步核实驾驶人员,调查组工作人员还调取了该天中午重点路段的监控视频,通过大桥中队工作人员视频辨别,确定驾驶该警用摩托车载人的驾驶员为该中队辅警应某某。
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调查组立即约谈了应某某,要求其解释“公车载人”问题。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应某某承认利用中午休息时间驾驶单位警务车辆搭载亲友办理私事的事实,并详细叙述了时间、搭乘人员和来回过程。
2023年2月24日,应某某因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被组织谈话,考虑其悔过态度良好,且为初犯,应某某最终受到诫勉谈话处分。
出现公车私用情况反映出应某某所在的中队在公车使用、日常管理中,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要求该中队立即整改,严格落实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公车行驶记录、加油情况等进行核查,坚决杜绝公车私用问题。
“‘公车私用’是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公车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充分利用群众、舆论媒体监督,织密织牢公车使用监督网,以零容忍、强高压的态势坚决遏制违规公车使用不正之风。”奉化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宁波市奉化区纪委监委)